本報訊(記者 李鐵柱)去年年底,臺灣著名影星林志穎科技公司董事身份被媒體質疑造假,併在網絡上引發大量轉載並熱議。為討回名譽,林志穎將曾報道此事的《電腦報》、華商網等訴至法院,要求對方道歉並索賠30萬元。昨天上午,朝陽法院開庭審理此案。
  林志穎起訴稱,2014年2月8日,西安華商網絡傳媒有限公司(下稱華商公司)在其下轄網站華商網發佈了一篇名為《林志穎再曝謊言 科技公司董事身份也是造假(圖)》的失實文章,該文章一經發佈便被頻繁轉載,並很長時間居於林志穎百度新聞搜索結果的第一位。
  經查,該文章內容轉引自《電腦報》2013年12月16日第49期的相關報道,作者為黃某。2014年2月10日,《電腦報》再度發佈了《林志穎再調查:科技公司真假董事之謎》的文章,並通過捏造誘導性標題的方式貶損林志穎名譽。
  林志穎認為,被告的惡意侵權行為貶損了他一直以來塑造的正面形象,嚴重降低了他的社會評價,構成對其名譽權的嚴重侵害。故起訴至法院,要求對方立即停止侵權行為,並索賠30萬元精神損失費。
  在法庭上,為證實林志穎的股東身份,其代理律師向法庭提交了臺灣方面出具的一份資料,上面顯示2000年時,林志穎確為英威康公司董事,且是最大股東。
  對於林志穎董事身份的問題,華商網稱,涉案公司在臺灣註冊,非利害關係人無法核實,而且他們已及時刪除了文章。華商網同意道歉,不同意賠償損失。
  《電腦報》則認為,他們刊發的調查報道是客觀公正的,不存在名譽侵害,不存在過錯。
  本案沒有當庭宣判。  (原標題:董事身份被指造假林志穎起訴媒體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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